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结合黄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实际,制定《黄石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黄石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全市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黄石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黄石市科学技术协会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黄石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
第二条 黄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人才强市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不断深化科协系统改革,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黄石奋力实现五大目标、推进五大转型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三条 黄石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市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黄石市科学技术协会坚持把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团结服务科学技术工作者、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有机统一起来,贯彻国家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黄石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及海外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学技术工作者之家。
第七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第八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九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十条 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宣传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一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黄石市科技战略、规划、布局、决策、法规的咨询制定和有关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推动黄石市科技创新智库建设。
第十二条 组织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转移职能。
第十三条 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创新团队,表扬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四条 开展民间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海外科技人才来黄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兴办符合黄石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黄石市科学技术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学会和企事业科协等基层组织,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成为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可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团体会员须遵守本章程,接受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学会和基层组织章程规定。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学技术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对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有监督权、批评权;
四、可以要求所在团体、基层组织和科学技术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反映自己的诉求、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执行所在团体、基层组织的决定、决议,并完成其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按时交纳会费。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须由本人向所在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退出。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个人会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其个人会员资格。
第四章 全市领导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全市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市委员会是黄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三条 全市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市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四条 全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市学会、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五条 全市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黄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市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全市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全市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七条 全市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市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
三、审议黄石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全市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黄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全市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全市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罚;决定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市委员会副主席的调整,并提交全市委员会会议批准。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经主席提名,由常务委员会通过产生,负责常委会议、全委会议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各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常务委员会、全市委员会中的部分委员兼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部分成员。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黄石市科学技术协会机关的有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一条 全市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全市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全市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全市委员会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会委员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因为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委员职务,同时终止全市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五章 全市学会
第三十二条 全市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三条 加入黄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全市学会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三十四条 符合本章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全市学会向黄石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黄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五条 全市学会接受黄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黄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黄石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黄石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全市学会退出黄石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黄石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全市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全市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市级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黄石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批准,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实施细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九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是县(市、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黄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四十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接受黄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十一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县(市、区)级学会,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组成。
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村(社区)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十二条 下级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上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接受上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三条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应报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四条 基层组织是指在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园区、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乡镇、街道社区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基层组织受所在单位或地区党组织领导,接受审批其成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实施细则》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黄石市科学技术协会、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可依照规模和影响发展符合条件的基层组织作为团体会员。
第四十六条 县(市、区)科协要广泛吸纳医院院长、学校校长、农技站站长等“关键人物”进入县乡镇科协领导机构兼职挂职,推动基层科协改革,提升基层科协组织力。
第四十七条 基层组织应立足自身特点,动员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推广实用技术,助力创新驱动,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十八条 基层组织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服务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及时准确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好科学技术工作者之家、广交科学技术工作者之友。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九条 县以上科协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机关编制内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第五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专职从事学会和科协基层组织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五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五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六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七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科协的资产、经费;科协及所属事业单位资产的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黄石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黄石市科协。
黄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HUANGSHI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HAST。
第六十条 黄石市科学技术协会全市委员会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全市学会可根据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制定学会章程。
第六十二条 县(市、区)和基层组织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黄石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解释权属黄石市科学技术协会。